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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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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重複)#4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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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重複)#49585 |
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重複)#49585
年份:
99年
科目:
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49、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至多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多少?
(A) 百分之二
(B) 百分之五
(C) 百分之十
(D) 百分之二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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