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有關公文「簽」的說明,何者正確?
(A)「簽」兼用於公事及私務
(B)「簽」主要用於請示或請求
(C)「簽」用於下對上及上對下
(D)「簽」用於個人對個人及機關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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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95), C(27), D(30), E(0) #226773

詳解 (共 2 筆)

#534066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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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承辦人員就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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