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有關公文「簽」的說明,何者正確?
(A)「簽」兼用於公事及私務
(B)「簽」主要用於請示或請求
(C)「簽」用於下對上及上對下
(D)「簽」用於個人對個人及機關對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395), C(27), D(30), E(0) #226773
統計: A(37), B(395), C(27), D(30), E(0) #226773
詳解 (共 2 筆)
#534066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3
0
#770482
「簽」:承辦人員就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