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有爭議 再審(向公懲會)
複審不服 (法定原因(再審議向保訓會)) ->行政訴訟
注意修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經改為「懲戒法院」,救濟制度採「一級二審」(抗告或上訴)
49 因下列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爭議,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A)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