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但重量已 減少,其原因係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A)以毀損論
(B)以損失論
(C)不得以毀損論
(D)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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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03), C(4957), D(639), E(0) #1640641
統計: A(284), B(103), C(4957), D(639), E(0) #1640641
詳解 (共 7 筆)
#2372716
郵政法第四章第32條(不得認定係以毀損、損失之事由)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答案應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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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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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382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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