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項開發事業,係依法律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財團法人機構辦理之?
(A)農村再生發展區開發
(B)都市計畫事業
(C)新市鎮開發
(D)舊社區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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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8), C(41), D(1), E(0) #908884
統計: A(2), B(18), C(41), D(1), E(0) #908884
詳解 (共 1 筆)
#1353203
新市鎮開發條例 27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財團法人機構辦理左列新市鎮開發事項:
一、新市鎮可行性規劃報告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研、修訂。
二、建設財源之籌措與運用。
三、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與處理。
四、各項公用事業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
五、都市服務設施建設之協調推動。
六、住宅、商店、廠房之興建與租售。
七、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
八、主管機關經管財產之管理與收益。
九、獎勵參與投資建設之公告、審查。
十、違反獎勵規定之處理。
十一、新市鎮內加徵地價稅之提報及限期建築使用之執行。
十二、人口與產業引進之協調推動。
十三、申請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
前項財團法人機構之董監事,應有當地地方政府代表、土地所有權人代表
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及學者專家擔任;其組織章程及董監事人選並應經立法
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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