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有關行政契約法規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非依其性質或法律規定禁止締結者,均得締結行政契約
(B)原則上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C)經雙方同意均得形成任何之契約內容
(D)雙務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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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4), C(269), D(38), E(0) #1028004

詳解 (共 2 筆)

#1581377

行政程序法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程序法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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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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