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關於徵收補償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
(B)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C)土地徵收補償費,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D)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照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市價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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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1), C(48), D(500), E(0) #862310

詳解 (共 2 筆)

#1140251
第 31 條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 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 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 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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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43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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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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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照徵收當時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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