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發後無法完成旅遊契約所定旅遊行程之責任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旅行業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旅客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旅客返國。前項情形旅行業未安排代替旅遊時,旅行業應退還旅客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旅行業應賠償旅客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營救事宜,將旅客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旅行業負擔。
49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旅客因旅行社過失致遭當地政府留置,旅行社除應負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