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多久期限內向 政府申請一併徵收?
(A)徵收公告之日起 1 年
(B)徵收公告之日起 3 年
(C)徵收補償費領取之日起 1 年
(D)徵收補償費領取之日起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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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 C(4), D(0), E(0) #1252521

詳解 (共 1 筆)

#5816715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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