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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9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A) 12 年
(B)15 年
(C)14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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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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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妙鈴 國二下 (2016/12/21)
核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看完整詳解
1F
pinjia 高三下 (2016/10/30)

就服法第52條第5款

3F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3/28)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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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