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現行公共債務法規定,各年度縣(市)政府應依下列何項標準,編列債務之還本?
(A)該縣(市)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 3%
(B)該縣(市)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 5%
(C)該縣(市)上年度依存量管制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 1%
(D)該縣(市)上年度依存量管制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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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00), C(289), D(175), E(0) #192887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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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為強化債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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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債上限與比例控制:
《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了各級政府的舉債額度,例如直轄市的整體舉債不可超過前三年度名目GDP平均數的7.65%。
計算各縣市可舉債額度時,需考量其自身財政狀況與中央規定。



債務還本機制:
中央及直轄市: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 5% 需用於債務還本。
縣(市)及鄉(鎮、市):上年度按法定計算的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 1% 應編列還本。
彈性調整:各級政府可視歲入執行狀況,在原編列還本額外增加還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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