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職工福利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移作別用
(B)不得沒收
(C)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D)保管動用由人事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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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2), C(152), D(591), E(0) #1027754

詳解 (共 5 筆)

#1455338
由勞資雙方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職工福利金應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
資料來源: 查詢  勞動部網站  由  勞動福祉退休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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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212

第 5 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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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254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8、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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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552
法規名稱:職工福利金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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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350

49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職工福利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移作別用(O)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
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
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B)不得沒收(O)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8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C)有優先受清償之權(O)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

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D)保管動用由人事單位負責辦理(X)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
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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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7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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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職工福利金條例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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