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分為多少類?
(A)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
(B)技藝補習班、文理補習班及升學補習班三類
(C)技藝補習班、文理補習班及語言補習班三類
(D)技藝補習班、文理補習班、語言補習班及升學補習班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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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20), C(55), D(58), E(0) #155018

詳解 (共 1 筆)

#452366
第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 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 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
第 4 條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分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 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 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 5 條 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進修學校分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大學進修學校三級。各級進修 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 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第 6 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文理補 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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