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據
(C)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D)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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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5), B(1612), C(490), D(713), E(0) #1089885

詳解 (共 10 筆)

#1242916
本題是從題庫抽出來的,一模一樣,詳列在末。
所謂人別訊問以下列說明:
來源:士林地方法院第六次人民觀審案件模擬法庭審前說明書摘錄:
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刑事訴訟法第286條、第94條)
 
刑事訴訟法:
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第286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則是刑訴第95條,口訣:疑、罪、默、辯、證

考古題:
36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答案B)
(A)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B)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C)被告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D)被告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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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39875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
        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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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418
簡而言之,這題會考就是這個選項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法律題目會做很多,看到會吐,不需要想太多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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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88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訊(詢)問被告時,於人別訊(詢)問後,應先告知之事項? 
(A)
得保持緘默 (B)得選任辯護人 (C)得傳喚有利證人 (D)得請求通知家屬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3 年 - 103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第一天)#13996答案:D

刑訴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95條第4款):被告得聲請調查證據(第163條第1項),包括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調取證物等,其聲請方式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例外時始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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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83812
我在3F的貼文已說過了,你可以往前面重複看一次。
「人別訊問」主要就是刑事訴訟法94、95、286、287條:
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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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275

(一)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訴§94)

(二)告知事項(刑訴§95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三)錄音錄影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00-1第1項、第2項)

(四)夜間訊問(刑訴§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4.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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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855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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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622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O;名默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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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373
95條規定告知事項,只有A,是告知事項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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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757
人別訊問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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