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據
(C)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D)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提出意見
統計: A(5055), B(1612), C(490), D(713), E(0) #1089885
詳解 (共 10 筆)
36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答案B) (A)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B)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C)被告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D)被告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提出意見 |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
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訊(詢)問被告時,於人別訊(詢)問後,應先告知之事項?
(A)得保持緘默 (B)得選任辯護人 (C)得傳喚有利證人 (D)得請求通知家屬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第一天)#13996答案:D
刑訴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95條第4款):被告得聲請調查證據(第163條第1項),包括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調取證物等,其聲請方式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例外時始得以言詞為之。
(一)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訴§94)
(二)告知事項(刑訴§95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三)錄音錄影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00-1第1項、第2項)
(四)夜間訊問(刑訴§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4.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