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被安置,當家庭情況改善時,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多久?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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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9), C(4), D(627), E(0) #524347

詳解 (共 1 筆)

#948001
第 5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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