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公務人員依下列何種原因申請留職停薪,其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之?
(A)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B)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須侍奉者
(C)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D)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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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2), B(37), C(109), D(35), E(0) #310853

詳解 (共 1 筆)

#24813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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