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是指不服才是覆議…沒寫算聲復?
接到"審核通知"後, 應"聲復", 由審計機關"決定"
對於這個<決定不服時> , 得申請"覆議"
49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如認為有再說明必要時,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