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時按核准計畫及所核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劃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第50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第52條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
49 土地徵收條例中有關撤銷徵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其行使之時機為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