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土地所有權人擬申請一併徵收,需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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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32), C(39), D(1), E(0) #1783354
統計: A(383), B(32), C(39), D(1), E(0) #1783354
詳解 (共 2 筆)
#5804002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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