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在各級法院或檢察署內承院長或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命綜理行政事務之人員稱為:
(A)通譯
(B)錄事
(C)主任檢察官
(D)書記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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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26), C(452), D(1802), E(0) #156992
統計: A(24), B(226), C(452), D(1802), E(0) #156992
詳解 (共 4 筆)
#586352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下列事項:
- 本組事務之監督。
- 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 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有關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 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 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 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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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422
法院組織法
第22條: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第38條: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第52條: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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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65
綜理行政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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