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我國水源地,逾期未出售與本國人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移請法院公開拍賣
(B)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C)依法照價收買
(D)依法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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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24), C(20), D(34), E(0) #393573

詳解 (共 1 筆)

#751225
土地法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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