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實際施工時,工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何
者錯誤?
(A) 次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因故
意或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時,承攬
人必須就其損害之部分,負同一責任。
(B) 次承攬人對承攬人應負履行輔助人之責
任。
(C) 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次承攬人與定作
人間並不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D) 次承攬契約與原承攬契約係個別獨立之
契約,其中一契約無效,不影響另一契
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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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216), C(462), D(228), E(0) #2461657
統計: A(105), B(1216), C(462), D(228), E(0) #2461657
詳解 (共 2 筆)
#4846066
若將工程之一部委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稱為分包契約,又稱次承攬契約
1.次承攬契約與原承攬契約係個別獨立之契約,故其中一契約無效,不影響另一契 約之效力。
2.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次承攬人與定作人間並不生任何權利義 務關係,
3.而承攬人對次承攬人應負履行輔助人之責任(契約關係相反)
4.即次承攬人(分包商),因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 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時,承攬人必須就其損害之部分,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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