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性別工作爭議可能於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也可能因訴訟而由法院審理,對性別工作平等會與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性別工作平等會為行政部門下之組織,法院為司法機關
(B)性別工作平等會有女性委員人數之要求,審理性別工作爭議之法院則無女性法官人數之要求
(C)性別工作平等會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有拘束法院認定之效力
(D)性別工作平等會得對爭議做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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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921), C(2320), D(320), E(0) #167732
統計: A(168), B(921), C(2320), D(320), E(0) #167732
詳解 (共 10 筆)
#865327
另外關於這個部份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3.05.26.公保字第0930004380號函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3.05.26.公保字第0930004380號函
行政處分之作成,如係以機關之內部單位名義行之者,因該內部單位並非屬權利義務主體,無權獨立為行政處分,其所為行 政處分,自應視為其所屬機關之處分。
我們以上述性別工作平等會來解釋:行政處分之作成,如係以機關之內部單位(性平會)名義行之者,因該內部單位(性平會)並非屬權利義務主體,無權獨立為行政處分,其所為行政處分,自應視為其所屬機關(行政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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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622
(D)選項就是以性平會名義作成之行政處分,是屬於行政院之處分,而非性平會本身的行政處分(因為性平會屬於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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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317
痾...其實我看不太懂13樓大大的意思
我只是針對法條體系解釋,依性別公作平等法第四條的"主管機關",應設置"性別公作平等會",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公作平等事項。
所謂行政機關要件有三:一、有無單獨組織法規。二、有無獨立編制及預算。三、有無印信。
我們從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來看:
我只是針對法條體系解釋,依性別公作平等法第四條的"主管機關",應設置"性別公作平等會",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公作平等事項。
所謂行政機關要件有三:一、有無單獨組織法規。二、有無獨立編制及預算。三、有無印信。
我們從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來看: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設性別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三)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四)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聘之。但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合計至少改聘四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首長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會召開會議,得邀請其他機關(構)、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派員列席。
六、本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務委員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兼任;幕僚作業由本院性別平等處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性別工作平等會,並無自己的預算。
從行政院組織法來看:
第1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第2條(職權之行使)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第3條(各部之設置)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第4條(各委員會之設置)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第5條(政務委員之設置)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第6條(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7條(中央銀行之設置)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第8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第9條(獨立機關之設置)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性別工作平等會,亦無單獨的組織法規。
PS.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並非「法規」,至多僅能稱法令。
另外,有關以性別公作平等法所為之處分,救濟依第43條規定途徑如下:
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有異議->找性別公作平等會(以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義為訴願決定)->再不服->打行政訴訟。
以上。
⊙性別工作平等會,並無自己的預算。
從行政院組織法來看:
第1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第2條(職權之行使)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第3條(各部之設置)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第4條(各委員會之設置)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第5條(政務委員之設置)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第6條(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7條(中央銀行之設置)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第8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第9條(獨立機關之設置)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性別工作平等會,亦無單獨的組織法規。
PS.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並非「法規」,至多僅能稱法令。
另外,有關以性別公作平等法所為之處分,救濟依第43條規定途徑如下:
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有異議->找性別公作平等會(以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義為訴願決定)->再不服->打行政訴訟。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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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166
性別工作平等會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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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620
因為我原本以為只有行政機關能作出行政處分,才會以此推論性別平等委員會為行政機關,林勳大16F的解釋就是我想的那個意思,表達能力不佳真是不好意思 XD
感謝林勳大對於性別平等會是屬於內部單位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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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14
法條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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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73
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算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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