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規定:「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該法條無庭務員之規定,則庭務員於權限內之事務,有無互相協助之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A)法條僅規定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互相協助,所以庭務員間無互相協助義務
(B)凡是司法人員,都有互相協助的義務,所以庭務員於權限內之事務,亦有互相協助的義務
(C)因為庭務員僅在法庭內受審判長指揮執行職務,所以庭務員間無互相協助義務
(D)庭務員與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不同,所以庭務員間無互相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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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904), C(52), D(15), E(0) #14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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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職務者,非屬司法上互助事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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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774
通譯、庭務員於法庭事務均應相互協助,並就審判長、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事項儘速處理,不得藉詞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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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614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三、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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