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 1 年,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經法院判刑 5 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B)二罪得定執行刑 1 年 2 月
(C)行賄公務員罪應發監執行
(D)本件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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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4), B(3932), C(552), D(2003), E(0) #842348

詳解 (共 10 筆)

#2295405

(A)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O)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B)二罪得定執行刑 1 年 2 月 
(X)數罪併罰須在裁判確定前才有適用。

(C)行賄公務員罪應發監執行 
(O)行賄處一年到七年,所以當然只能被關囉~

(D)本件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 
(O)易科罰金須符合兩要件:犯最重五年以下,而受六月以下或拘役之宣告。誣告罪最重處七年以下,故無法聲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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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471
(A)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
(共 3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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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710
得易科罰金要件→(一,最重本刑要5年以下(二)要受6月以下刑之宣告→輕罪輕判才可以。→因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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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62
誣告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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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512
第41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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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903

下列何種情況,得許易科罰金? 
(A)
甲肇事逃逸(最重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B)
乙收受贓物(最重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C)
丙過失致人於死(最重法定刑為2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D)
丁竊盜(最重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受6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721

答案:D

易科罰金須以被告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為要件之一,被宣告1年有期徒刑並不符和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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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72
我想(B)一定是錯,因為題目有提到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因此不可能兩罪一起定執行刑。
至於(A)(C)(D)就要參照貪污治罪條例(#11)和刑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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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316
法條構成要件要都成立,1最重本刑要5年以下;2要受六月以下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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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021
(B)刑期計算
1.分開判決,分開處罰,刑期要加總
2.多罪同一判決,刑期有優待(重罪刑期~多罪刑期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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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319
但所犯之罪為最重七年的罪,所以不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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