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關於法規修正或廢止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之修正程序,準用法規之廢止程序
(B)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毋庸明示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D)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統計: A(5562), B(368), C(1661), D(565), E(0) #842307
詳解 (共 10 筆)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法規廢止之原因?
(A)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B)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105年司五 答:B 口訣:廢、新、裁、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定因廢止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比較 法規修正之原因
第二十條 (修正之情形及程序)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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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事後廢止 (B)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 |
105 年身五法學大意答案:B中標法第 22 條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何機關為之?
(A)由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C)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D)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送行政院為之
104年地五 答案:C
中標法25條: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律廢止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法律內規定,甲法律於民國103年5月10日施行期滿,仍需經立法院通過廢止,總統公布後,該法律才會失去效力
(B)甲法律內規定,甲法律於民國103年5月10日施行期滿,因此甲法律之失效不需要經過主管機關之公告
(C)行政命令之廢止,需要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公告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D)乙法律內,未定任何施行期限,被宣告廢止,其效力自公布廢止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
第 22 條 (定因廢止)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經立法院決議廢止),總統公布(移送總統明令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 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定期廢止)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A).(B)期滿當然廢止,法律之定期廢止不需經立法院決議,由主管機關送總統府公報公告即可;
命令之定期廢止應經主管機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