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網友為抓取寶可夢群聚在市政府前,是行使何等自由?
(A)集會自由
(B)工作權
(C)言論自由
(D)一般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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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4), B(10), C(11), D(4050), E(0) #1707921
統計: A(724), B(10), C(11), D(4050), E(0) #1707921
詳解 (共 6 筆)
#2681989
回覆2F
可以參考一下集會遊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集體行進:需三人以上並需有公共目的、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例如民眾聚集舉布條抗議)
所以抓寶可夢應該還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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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619
節錄釋字第 718 號 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這句話可視為網友為抓取寶可夢群聚在市政府前亦屬集會自由的行為嗎?
之前新聞報導北投抓寶可夢的畫面,不就是因為出快龍,大家不約而同偶發性集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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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061
騎摩托車,走路散步去公園。
(行動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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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523
這題有趣,看到時也是兩個選項二擇一。
不過回頭想了一下集會遊行法對集會遊行的定義,那答案就豁然開朗了。
集會遊行需要三人以上、公共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
而且要「和平表達」。
抓寶可夢符合「三人以上」,同時在場熱絡但不混亂,
亦符合和平發聲。但公共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就不符合了。
試問抓寶可夢跟「公共議題」有任何關係嗎?而群聚者有一定的「意思表示」嗎?
雖然不排除在場的人都一定很想抓到快龍,但與針對公共議題的意思表示相差甚遠。
所以不構成集會遊行中對於集會或遊行之定義。
當然更遑論釋字445跟718中關於偶發性緊急性聚會的討論了。
既然如此,就變成一群人做他們想做的事情,亦即為一般行為自由。
算是有轉一點點彎的題目,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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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414
舉例:車子見紅燈停、機車待轉區是集會自由嗎 Ans: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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