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逾期聲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應受何種處罰?
(A)每逾二日加收百分之一登記費,超過三十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B)由政府照價收買之
(C)加倍徵收應納之登記費
(D)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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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9), C(30), D(640), E(0) #141194
統計: A(112), B(19), C(30), D(640), E(0) #141194
詳解 (共 2 筆)
#207725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
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
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
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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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64
土地法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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