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政府採購強制仲裁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程、勞務及財物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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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德 高三下 (2018/08/20)
最新政府採購法第85-1條的修正(摘自技師報)(一) 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二) 為避免前述的問題,本次修法特別明文將技術服務採購部分納入本條適用範圍,將可儘速處理與建.....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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