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授權得實施查證身分的場所?
(A)營業中的理容院
(B)供住宿休息的賓館房間內
(C)卡拉 OK 小吃店
(D)車站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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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97), C(14), D(79), E(0) #1196203

詳解 (共 3 筆)

#217593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得進入公共場所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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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405
一、警察臨檢旅、賓館時,需有合理懷疑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並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始可為之,不得任意臨檢。
二、對於旅、賓館等公眾得出入場所的人檢查,需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亦即需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要件始可為之,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三、至於,單純住宿房間視同私人住宅,不得實施臨檢;但若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渠等確實在內者,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實施逕行搜索;或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之1規定實施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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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876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7條
警察人員對於住宿旅客之臨檢,以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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