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以下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原住民身分取得的原因當中,離婚後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有從姓的限制
(B)原住民女子的非婚生子女,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C)非原住民被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收養關係終止時,不喪失原住民身分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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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22), C(43), D(43), E(0) #1234156
統計: A(222), B(22), C(43), D(43), E(0) #1234156
詳解 (共 2 筆)
#1429890
| 第 4 條 |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 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 |
| 第 6 條 |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 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
| 第 5 條 |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 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 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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