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14 條規定,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 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違反此條文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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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91), C(303), D(125), E(0) #1510237

詳解 (共 3 筆)

#1666336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  廢止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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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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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952

第24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製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為勸募活動。 
  四、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第5條(勸募團體)【相關罰則】§24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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