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下列何者為「政治問題」,不應由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A) 我國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B)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C)憲法增修條文是否違憲
(D)參謀總長得否拒絕應邀到立法院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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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5), B(73), C(24), D(97), E(0) #1191028
統計: A(4495), B(73), C(24), D(97), E(0) #1191028
詳解 (共 3 筆)
#2523205
(D)釋字461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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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599
(A)
政治問題 -->不予解釋
統治行為 -->由行政&立法解決(權力分立原則-核心精神)
18 憲法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中,稱之為何種行為?
(A)法律行為
(B)統治行為
(C)政治行為
(D)立法行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7 年 - 107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8728
答案:B
P.S政治問題 & 統治行為 (兩名詞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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