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某高中生 16 歲於中秋節夜間施放爆竹,由於施放地點鄰近甲市某加油站,遭市主管機關以其依據爆 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理應裁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惟經審酌其為 16 歲之高中生,而應為之裁處結果為何?
(A)應裁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B)不予處罰
(C)應裁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
(D)應裁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至 7 萬 5 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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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 C(5), D(30), E(0) #3563195
統計: A(12), B(3), C(5), D(30), E(0) #3563195
詳解 (共 2 筆)
#6853194
某高中生 16 歲於中秋節夜間施放爆竹,由於施放地點鄰近甲市某加油站,遭市主管機關以其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理應裁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惟經審酌其為 16 歲之高中生,而應為之裁處結果為何?
(A) 應裁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此為未考量行為人年齡的原始法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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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予處罰❌
未滿14歲人之行為始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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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裁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
應裁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此計算方式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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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9 條 (責任能力—年齡及精神狀態) I.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II.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II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IV.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V.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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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裁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至 7 萬 5 千元罰鍰✔️
- 案件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年齡。
- 該名高中生年僅16歲,屬於《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所稱「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範疇。該條文規定,此年齡層之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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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處罰之計算標準
至於如何「減輕處罰」,根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3項的相關裁罰基準,罰鍰的減輕是指,裁處的金額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的二分之一。
以此案為例,法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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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罰鍰減半: 30,000元 * 1/2 = 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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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罰鍰減半: 150,000元 * 1/2 = 75,000元
因此,經過審酌其年齡後,主管機關應裁處的罰鍰金額範圍將落在新臺幣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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