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內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僅受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
(B)性侵害犯罪亦屬本法之性騷擾樣態之一
(C)性騷擾防治法同時訂有行政罰與刑事責任
(D)電視新聞報導行為不在本法裁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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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2), C(34), D(8), E(0) #3866427
統計: A(8), B(22), C(34), D(8), E(0) #3866427
詳解 (共 2 筆)
#7348040
性別平等教育法§1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2.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2.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A: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沒有直接排除其他法規適用。選項描述太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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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性侵害情節嚴重,屬於刑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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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2.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2.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1.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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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2.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4.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5.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6.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2.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4.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5.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6.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D:新聞報導在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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