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A 地政事務所主任B 因與部屬相處不睦,經主管機關將B 調往C 地政事務所擔任主任,其職等與薪俸皆未
受影響,惟B 仍不服調職處分,請問B 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
(A)提起訴願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D)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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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9), C(264), D(10), E(0) #711135
統計: A(42), B(49), C(264), D(10), E(0) #711135
詳解 (共 1 筆)
#253954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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