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何者非屬警械使用例規定之使用警械主體?
(A)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B)執行緝私任務之海關人員。
(C)執行司法警察職務之調查局人員
(D)執行軍法警察職務之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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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286), C(150), D(149), E(0) #314323
統計: A(8), B(1286), C(150), D(149), E(0) #314323
詳解 (共 6 筆)
#378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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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92
本法第十三條所列 故應係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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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197
1. 準用人員
(1)警械條例13之其他司法警察 (司警/憲兵/駐衛警)
(2)特勤人員- 《特種勤務條例》13條2項
(3)警察役役男-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2. 依他法
(1)海關緝私人員-《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2)監所管理人員-《監獄行使法》第25條
(3)海巡人員-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4 ) 移民署人員-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海巡/移民署人員屬司法警察,但有專法規範其使用警械
*司法警察人員 ex 調查局/廉政署/檢察事務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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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5641
海關人員有自己的器械條例喔~
不用適用我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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