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病人自保險特約藥局領取處方藥後,藥品遺失或毀損之處理,下列何者正 確?
(A)再就醫,醫療費用由病人自行負擔
(B)由保險特約藥局再依原處方調劑給藥申報
(C)由病人自費向所在地保險特約藥局購買
(D)由保險特約藥局以相同或低於原處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藥品費用由病 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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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0), C(1), D(1), E(0) #3815954
統計: A(15), B(0), C(1), D(1), E(0) #3815954
詳解 (共 3 筆)
#729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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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
第14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得併列印可供辨識之二維條碼:
一、處方藥品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未攜帶健保卡就醫。
同一慢性病,以開立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其慢性病範圍,如附表。
保險對象領藥後,應善盡保管責任,遵從醫囑用藥;因藥品遺失或毀損,再就醫之醫療費用,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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