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依據「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下列哪一項敘述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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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兒 小五下 (2015/06/1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 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 100年 1月 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 居住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三、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 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 限。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經審核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 2萬元。.....看完整詳解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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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4/23)
原本題目: |
9F 2024一定考上(//´/ 大三上 (2023/05/02)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 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符合以下條件,可一併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市。 ˙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本市者,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本市。 ˙第一胎4萬元;第二胎4.5萬元;第三胎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