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35 條及第 38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處方箋之敘述,那一項是錯誤的?
(A)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 3 日份之用量為原則
(B)慢性病人一次可給予 30 日以內之藥量
(C)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 90 天
(D)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以分次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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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6), B(84), C(85), D(97), E(0) #346818

詳解 (共 10 筆)

#1119300
後來查了一下,是在這次考試後才修法(102/1/1實施)的,所以1~5F應該是最新的法條,8F是修正前的版本。
所以在當時的答案是C沒錯,但依新的規定就會變成A

p.s現行為28條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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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8417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修正日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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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547
第22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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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827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2、23、24條


用量效期
一般處方簽7日自開立之日起算3日
慢性病

30日以下

(除了腹膜透析為31日以下)

自開立之日起算3日
慢性病連續處方簽至多90日

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

應分次調劑

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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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316
1.用藥七天
2.一次慢性可以給30日
3.至多90日慢性處方
4.分次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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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236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22 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對於符合第十四條第 二項慢性病範圍之病人,得按病情需要,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
第 23 條 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 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 ;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分次調劑;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前條規定。

應 → 必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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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300
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 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 ;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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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318
5.處方簽未調劑 三天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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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700
這樣看起來不是A才是錯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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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299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對於符合第十四條第 二項慢性病範圍之病人,得按病情需要,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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