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民國100年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與93年版本 比較,增列了何種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A)性侵害
(B)性霸凌
(C)性別職業區隔
(D)性別工作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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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6375), C(374), D(871), E(0) #366299

詳解 (共 4 筆)

#444184

性霸凌:類似性騷擾

             ex在校園裡大開黃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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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36
「霸凌」(bully)是指學生間欺凌與壓迫的校園暴力。其中「性霸凌」指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或性徵為題材,而加以譏笑、嘲諷、評論或侵犯。例如:開性器官的玩笑、傳遞具有性意味的紙條或謠言、男生間的「刷卡」、「捉鳥」、「脫褲子」、「阿魯巴」等涉及性器官的活動。
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性慾」,而是「權力」和「態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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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79
 第二條  (修正)
    條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理由  一、在兒少性/性別意識觀念形成或偏差時即給予正確的養成與矯治,才能建立健全的性別關係互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內涵不只是男女性別的平等對待,更是多元性別觀點的包容,對人的尊重不應因其外表性別而有不同。爰修正第一款之定義。
  二、鑑於校園性霸凌事件有增多與嚴重趨勢,原法律對性霸凌尚未有明確
定義,僅能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或視為性騷擾事件處理。爰參照相關論述,增訂第五款定義性霸凌,以發揮教育輔導之作用。
  三、配合性霸凌之定義,「性別認同」之概念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爰增訂
第六款。
  四、原第五款移列為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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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 今(100)年6 月立法...
(共 1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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