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456條之規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9.依民法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為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