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公文「函」的結構,通常分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關於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
何者正確?
(A)「說明」不可分項條列
(B)「主旨」能用兩段完成且可分項
(C)「說明」應力求具體扼要,勿作較詳細之敘述
(D)「辦法」可因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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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4), C(270), D(1323), E(0) #1331751
統計: A(60), B(94), C(270), D(1323), E(0) #1331751
詳解 (共 2 筆)
#3624444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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