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幼兒園的室外活動空間得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惟欄杆之高度、間距有一定之限 制,且不得設置橫條,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以下何 者正確?
(A)欄杆之高度不得低於 110 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 8 公分
(B)欄杆之高度不得低於 120 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 10 公分
(C)欄杆之高度不得低於 110 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 10 公分
(D)欄杆之高度不得低於 120 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 8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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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573), C(1816), D(316), E(0) #210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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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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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514

法規名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第 11 條

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核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

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

    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

    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

    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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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4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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