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49.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之稅負問題,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為買賣雙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