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有關銀行法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之「足額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
(B)對擔保品之鑑估應依銀行法第37條規定覈實辦理
(C)足額擔保與否,悉依委外鑑估之評價結果為準
(D)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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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2), C(672), D(87), E(0) #3414017
統計: A(84), B(32), C(672), D(87), E(0) #3414017
詳解 (共 2 筆)
#6375811
(二)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20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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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646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核釋「銀行法」第 12 條之 1、第 12 條之 2 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二)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二)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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