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根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教師得採取的管教措施」之正面表列項 目?
(A)口頭糾正
(B)沒收學生物品
(C)調整座位
(D)站立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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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397), C(80), D(352), E(0) #1616410

詳解 (共 4 筆)

#2310960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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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85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2017高明教育綜合專業科目精編下p7-121)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4004 https://www.kl.edu.tw/v7/edudata/eform/6569/1.%E5%AD%B8%E6%A0%A1%E8%A8%82%E5%AE%9A%E6%95%99%E5%B8%AB%E8%BC%94%E5%B0%8E%E8%88%87%E7%AE%A1%E6%95%99%E5%AD%B8%E7%94%9F%E8%BE%A6%E6%B3%95%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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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42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n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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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2104

避免混淆,補充樓上「違法物品之處理」完整法規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
   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
   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
   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
   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
   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
   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
   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
   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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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6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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