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甲對乙表示說:「若你一年內戒除抽菸習慣,就帶你去日本北海道玩五天。」甲允受之。則甲乙之間的法律行為係為:
(A)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B)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C)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D)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統計: A(830), B(89), C(288), D(34), E(0) #209345
詳解 (共 10 筆)
積極停止條件:這次考上就送你ㄧ台車。
消極停止條件:不再抽菸就送你ㄧ台車。
積極解除條件:抽菸就把車子收回。
消極解除條件:這次沒考上送你的車子就要還我。
消極不作為 (戒菸=不抽菸="不"作為)
停止還沒給 (還沒去日本)
解除先給了
甲對乙表示說:「我贈與隨身聽一台給你,但三個月內你若去娛樂場所打撞球,就必需返還。」乙允受之,則該法律行為係為:
(A)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B)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C)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D)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3964
答案:A
積極 : 去做;消極 : "不"去做。
例 1.甲與乙約定,若乙半年內出國留學,甲則贈乙機票一張。( 附停止條件 積極條件)
2.甲與乙約定,若乙半年內不請假,甲就送乙機車一輛。 附停止條件 . 消極條件
3.甲贈乙六法全書一套,但約定民總考80分以上,則需將六 法全書歸還。 附解除條件 積極條件
4、甲贈乙機車一輛,約定駕照考試不及格,機車就要歸還甲。 附解除條件 消極條件
5、甲贈乙一台錄音機,但若3個月內去打撞球,就要還甲錄音機。 附解除條件 積極條件
6、甲與乙約定,若乙一年內戒煙,則帶乙去日本北海道玩五天。附停止條件 消極條件
在別處看到的:
積極:符合才有效
消極:符合就無效
一、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二、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我贈與一台手機給你,但如果這次考試退步,手機就要還我。
贈與的法律行為已經生效,女兒已經拿到手機,但如果考試退步了(這就是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失其效力,女兒即必須將手機返還。
源自:http://attorneysu.piece2ec.com.tw/Law.aspx?NextID=29
得到東西→停止
歸還物品→解除 (個人記憶法...)
提供大家参考~
感覺目的是一樣的,但說法不一樣,條件的名稱就不一樣了.
可以再請問這樣的分別有何用意嗎?
積極條件--到那時有做
消息條件--到那時沒有做
這題的思考心思必須非常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