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法規這樣其實感覺很怪!!
以言詞申請還是要寫出來或打出來給申請人簽名蓋章!!
那不是一樣是書面嗎???????
49.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提出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