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若 A 銀行之資本等級,經列入「資本不足」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採取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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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kll54321 高一上 (2017/01/10)
第 44-2 條 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 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適用前款規定。 (二)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 (三)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限制... 查看完整內容 |